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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不接我的案子?律师接案子主要看这些因素

e律师2020-08-20

律师接案子主要看哪些因素?律师费少难道律师就不愿意接了吗?还是律师只接高额律师费的案子呢?看起来就容易败诉的案件律师就不接了吗?其实都不是。律师接案子与上述原因一点都不想干,那么律师一般都是看什么呢?



1.首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


简单来说:律师办这个案子是否“物有所值”。


毕竟律师只是一份工作,是人都要恰饭的。我一般会跟当事人说,我们会尽力提供让当事人觉得“物有所值”的服务,但是我们办一个案件,往往也以“是否物有所值”来作为评判是否接受委托的标准。这个说法当然比较委婉,其背后的意思就是“你这个案子的难度和工作量值这么多律师费,如果与你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不匹配的话,我建议选择其他的律师”。


但是年轻的律师们容易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律师费自然是越高越好”,实际上并非如此。我自己承办过数个x位甚至x+1位律师费的案件,在承办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明白了一个道理:有着如此高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愿)的当事人,非但不傻,而且往往都非常聪明,说得市井一点就是人精,他们对局势的判断和对律师作用的期待实际上是非常准确且强势的,在为这种高支付能力、高支付意愿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律师往往会承担非常大的压力。


当然,这里又要提及一个我在私下场合经常提到的话,那就是“当争议标的额和指控罪名超过了一个阀值的时候,诉讼的对抗就不仅仅是法律的竞争,而是资源配置能力的对抗”,这个问题只可意会,在此不多说,唯一想说的就是,就目前的趋势来看,无权无势的群众能够通过诉讼来获得公平正义的可能性已越来越高,前面说的这个“阈值”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我对法治仍然抱着较大的信心。


2.自己能否提供有效的帮助?


能不能通过自己的专业水平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个也是我在接案时会着重考虑的问题——尤其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


事实上,在办理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在接洽案件的时候就已经能够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当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家属对案件情况往往不了解,因此案情大多要等到首次会见后才能掌握,以至于对“发挥作用”的效果很难有一个及时的评估。


有的案子有比较大的辩护空间,律师通过合法调查、翻阅刑事侦查卷宗、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建立起有效沟通渠道,是有可能减轻当事人受到的指控甚至实现传统意义上的“翻案”和“昭雪”,但有的案件事实经过已非常清楚,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并不是特别大,这个时候如果还去忽悠当事人交巨额的律师费来“走程序”,在公检法机关面前来一通“大专辩论会式辩护”,我反而觉得是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


当然,不同律师的辩护水平和辩护能力不同,有些我觉得没有辩护空间的案子,在大律师看来可能辩护空间大过银河系,也并非不可能。


3.业务风险能否承担和消化?


风险是律师承接业务时所必然会考量的因素,而且往往有可能是权重值最高的因素,有时甚至会超过“律师费的高低”。


律师开展业务的风险来自于哪里呢?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公权力机关,在过往法治尚不健全的时期,极少数地区的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办案律师予以阻挠和刁难,甚至以刑事责任来进行威胁。来自公权力机关的风险是现如今大多数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所最为担忧和着重考虑的因素。


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当中,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警惕之高不亚于对公权力机关,曾经发生过数起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罪责而向警方指控自己的辩护律师作伪证的案例,这些案例使得表面上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之下暗藏着警惕、提防甚至杀机。因此,律师在选择案件时,往往也会将“当事人是否可信任”、“自己是否会因当事人的不利指控而承担刑事责任或行业处分”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其他方面,譬如社会大众的舆论。例如在鲍某一案中,辩护律师如果为鲍某作无罪辩护,那么必然将遭受舆论的攻击,这种舆论攻击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难以抵抗的。就我了解而言,中国的大部分律师都有着非常强的风险意识,而这种“全网攻击”的处境明显是与“高度风险预警意识”相悖,因此我估计大多数的律师都会因为忌惮于舆论而拒绝接受鲍某的委托。


4.放在最后的,反而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我一直认为,律师不应当给自己赋予过多的政治色彩和正义光环。诚然,律师可以通过努力来促进个案正义,但是正义的实现,也往往与诉讼的其他参与方密不可分,我很少见哪个法官、检察官自诩正义的化身,但是个别律师同行总是将自己放置于一个“法治救赎者”的地位,往往不利于律师职业的良好发展。


律师该不该以实现正义为己任,这当然是该的,但是“什么是正义”并非二元提问,无法进行简单的回答,每个人眼中的正义也各不相同,属于每个人的正义也绝非一致。譬如对于鲍某而言的正义,对于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来说便未必是正义,而在经历了新文化、新观念不断冲击的二十一世纪里,十四亿人中的“正义观”也各不相同,这些正义观有的大同小异,但有的却相互割裂——因此,律师不可能实现所有人期待的正义,他唯一能做的就是争取实现当事人所期待的正义,这便是他能做的最小,但也是最大的贡献。


文章的最后,可能还是要回复一下大家的疑问,我会不会承接鲍某的案子呢?答案是当然不会,一来鲍某断然是看不上我这种小律师,二来,虽然我自己认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法治意义”,但是仍然担心舆论对我本人的攻击,这两个问题中,第二点恐怕更为关键。


自己无法做到,为了法治和正义完全不顾一切的挺身而出,也正因为如此,才对那些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抱以最高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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