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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方法应用

段清泉2020-10-10

如果将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比作准备食材,将法律解决方案比作一顿大餐的话,对于从食材到大餐的过程,没有人会否认厨艺所发挥的作用。但对于从法律知识到法律方案的过程,却有不少人怀疑法律方法所发挥的作用。这种忽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方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透彻,以至于没有切身体会方法的奥妙之处。


一、请求权方法实体和程序的不同侧面


(一)作为案例分析的请求权方法和作为实务的请求权方法


实体法的请求权基础方法作为案例分析方法,类似于上帝视角或法官视角,并没有区分程序法上的原告和被告,一个人需要考察所有肯定与否定的情形,“请求权方法中单个请求权基础的检视步骤,所呼应的恰是举证分配。特定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须完成“请求权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三个层次的检索,拆解为四个步骤:第一,满足请求权成立要件;第二,不存在请求权未产生的抗辩;第三,不存在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第四,不存在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抗辩权。”(吴香香:《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载《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罗森贝克指出,实体法这种不区分的视角不适用于实务,实体法的案例分析方法需要加入诉讼角色的视角才能适用于实务。“这种思考方式是不适合诉讼法官的。从实体法的立场出发,下面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即只有当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请求权产生的所有前提条件都已经具备,且不存在妨碍权利产生或者在权利产生之后权利又消灭的情况,人们才愿意承认请求权的存在。……实体法的思考方式将对权利的产生和存在产生影响的所有情况,以同样的方式加以考虑,并将它们等而视之。……这种思考方法是不适合法官的。对此,同样存在一个认同问题,因为没有一个理论要求原告证明产生事实的存在以及权利障碍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排除的事实的不存在,就像它必须与实体法的观点相适应一样。”([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版,第139页。)


律师在实际的诉讼中,却有鲜明的立场和不同的视角。按照法律要件分类我们划分了请求与抗辩两大阵营:


请求:对于请求权产生的要件,原告应该进行积极地主张、证明和论证;


抗辩:对于请求权障碍、消灭、阻止的要件,被告应该进行积极地主张、证明和论证。


以原告为视角:


在起诉答辩阶段:对于请求权产生事由积极主张,不能遗漏必要的主张。对于请求权障碍、消灭、阻止的事由,律师应该避免自作主张造成自认的效果。


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证据证立请求权产生事由,应该避免自己提出的证据对己方主张证明作用小,而对对方的证明作用大。庭审结束后,对方律师还很感激地对你说,谢谢你方提供的证据,这不是很难堪么。


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论据论证请求权产生事由,而提出反论驳斥请求权障碍、消灭、阻止的事由。


(二)请求权方法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得出不同结论


请求权方法从实体法视角和加入证明责任的视角,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法律结论。兹以王泽鉴先生所举的一个案例为例:


甲教授预定在退休后到乡间居住,专心写作,乃与乙商议租赁其在某地的A屋。某日甲接到乙的信件,表示愿依商议内容,自某日起,以每月3万元出租A屋,为期三年,并于某月某日支付租金。甲即写好回函表示同意,贴好邮票。在寄出回函前,甲以18%优惠利率将被取消,租金偏高,尚须考虑,乃将该信放在研究室办公桌上,外出讲学。甲新来的研究助理丙发现该信,认为甲教授忘记寄出,乃代为投邮。甲教授一周后回来,接到乙的信件,表示准备交屋,请于某日支付租金,并特别表示因尊重教授,拒绝他人高价租屋的要约。甲教授以该租屋函件非其寄发,不成立租赁契约。乙得否向甲教授请求支付租金?


1.实体法视角


王泽鉴先生从实体法视角分析,乙对甲作出要约,甲对乙承诺的意思表示虽已作成,但未发出,承诺未生效,合同不成立。


2.程序法视角


但从法律要件分类和实务视角来看,乙发出要约,并且收到甲的回函,合同已经成立,乙对甲请求支付租金的请求权产生。


合同的效力障碍、合同可撤销事由需要由甲教授证明并行使。根据通说观点,甲可主张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已经成立的租赁合同,但甲须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信赖利益损失。


从实务的角度看,举证难度极大,没有直接证据及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该错误,而且甲丙具有利害关系,丙证人证言可信度受影响。


实务的法律人需要从加入证明责任的视角来运用请求权方法。


二、请求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对比与协力


不少书中对于请求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区分并未涉及其本质。


(一)不同的考察基点和考察方向


历史方法和请求权基础方法,不是哪个方法更优的问题。而是在恩吉施所说的“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的出发基点和考察方向。历史方法是从事实出发去探寻它的法律意义。而请求权基础方法则是从规范出发结构化的处理事实得否涵摄的问题。


(二)请求权方法连接实体与程序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判断诉讼标的的依据(旧实体法说)。实体法上请求权分析的四个步骤和证明责任理论相衔接。它将本处于一个完整的自然事实的证明的任务分配给了诉讼的两方。他是高度结构化技术化的,只有结合证明责任理论,才能更深刻的理解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效。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案例分析只是学习的第一阶段,结合证明责任的关系分析法、法庭报告技术才是其完整应用。


比如,一个15岁少年订立的卖房合同,在实体法的分析思路中,少年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在证明责任的分析思路中,请求权的障碍事由需要主张障碍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的,买房人并不需要证明少年已经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是由少年一方来证明行为能力的欠缺。在少年行为能力欠缺真伪不明时,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请求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协力


王泽鉴老师虽然在书中讲到历史方法和请求权方法的协力,却没有进一步阐明如何协力,本文略作延伸。


1、在寻找请求基础阶段的协力


面对待处理的案件事实,律师运用历史方法逐次检讨事实中可能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按照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寻找可能适用的请求权基础。


2、在整理要件事实阶段的协力


整理要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比较的过程,更能体现恩吉施所说的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目光往返。


首先是划分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将构成要件向着案件事实的方向细化定义。比如,包含交付的要件,我们不必要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都罗列一遍,而仅仅是根据案件事实所给出线索方向重点考察其中一种。


明确要件的含义之后,就要寻找相对应的事实。这个过程就要运用历史方法,目光再回到事实的基底上,考察哪些事实包含有这些法律意义,将含有这种法律意义的事实裁剪出来,形成要件事实。比如,根据现实交付的定义,检索到案件事实中“某年某月某日,送货员将其购买的冰箱送到其填写的地址并交给其妻子”。


这个过程可能是多次往返的,但其过程大抵如此。


方法不能代替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样,法律知识也不能代替法律方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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